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
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經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三屆一次理事會提議,提交會員大會通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所有會員。
第三條 本協會會員繳納會費的基本原則是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四條 本協會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為一年度: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30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10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5000元/年;
(四)監事長、監事單位、普通會員單位:2000元/年;
第五條 為會員提供的基本服務
(一)提供行業信息,培訓技術與管理人員,提供技術和法律政策咨詢,組織商品的展覽和促銷,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開展國內外管理和技術交流等;
(二)為會員提供行業的最新發展信息,提供個性化信息服務;
(三)協調行業協會會員之間、協會會員與政府主體之間的關系,有效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提高市場運作效率。
第六條 經費用途
(一)辦公經費、工作人員薪酬等費用;
(二)行業調研、咨詢費用;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大會等會議費用;
(四)組織召開各類行業研討會、論壇等費用;
(五)資料、報刊編制、印刷、出版費用;
(六)培訓、考察、講學費用;
(七)其它費用。
第七條 會費標準根據協會職能的落實、業務量的調整、物價指數的變化等因素,按程序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的3月末以前。
第九條 本協會會費使用原則是:嚴格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執行。并應合理核定,審計監督。
第十條 會員繳納會費由本協會秘書處收取,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第十一條 本協會對未按規定繳納會費的會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繳納會費;
(二)予以通報;
(三)限制其行使《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業協會章程》中規定的相應權利;
(四)一年不繳納會費的,可視同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本協會秘書處負責會費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監督,應在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預算的前提下,厲行節約,加強費用使用管理、監督和控制。
第十三條會費的收支情況,應按時向理事會報告。年度支出應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協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協會賬號如下:
戶 名: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北京潘家園支行
賬 號:11-220 201 040 007 310
北京市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