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召開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情況報告暨典型案例發布會,發布會由海淀法院刑事審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副庭長張瑩主持,海淀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負責人、新聞發言人戴國,刑事審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副庭長秦碩、曹曉穎,法官王麗娟出席發布會。以下內容摘自發布會現場文字實錄。 慶慶父親在北京開了一家小超市,為了方便送貨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2017年6月,剛滿14周歲的慶慶來到北京,父親忙不過來時,就讓慶慶騎電動自行車幫忙送貨。 2018年5月某日,慶慶騎著電動自行車拉著貨物出門。他覺得非機動車道上的自行車、行人太多,影響了自己的駕駛速度,見機動車道車少,便騎到了機動車道,剛騎沒一會兒,張勇駕駛小轎車從左邊撞到了慶慶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慶慶摔倒,電動自行車及車上貨物受損。經交警認定,慶慶與張勇為同等責任。 當天,慶慶被送至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左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綜合征等,住院治療31天,先后花費醫療費12余萬元。經鑒定,慶慶致殘程度為十級。后慶慶將張勇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1萬余元。 本案中,慶慶未滿16周歲駕駛未依法登記電動車進入機動車道行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其損失應自擔50%,而張勇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對慶慶的損失應承擔50%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未成年人對復雜的交通環境缺乏準確的認識和判斷,又喜愛刺激和冒險,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容易給自身或者他人造成傷害。本案中,慶慶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行駛,最終釀成事故,導致自己受傷。 同時,父母對于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的危險性應有充分的認知,不要為了便捷忽視潛在的風險,應注意保管好家中的電動自行車輛及鑰匙,嚴格禁止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同時也應在日常生活點滴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道路安全教育。